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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受刑人申訴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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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相關業務組收受申訴事件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認為申訴人之申訴有理由者,應依本法第一百十條準用第九十三條
      第三項作成決定或執行,並通知審議小組。
(二)不依申訴人之請求作成決定或執行,應儘速將必要之關係文件及說
      明書,提報審議小組。
(三)收受申訴事件後,應儘速辦理。受刑人所提出之申訴事件,應於十
      五日內或將處理情形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通知或提報審議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