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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受刑人申訴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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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綜合規劃組受理受刑人申訴事件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職權調查本署有無管轄權,認無管轄權者,應即將該申訴事件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申訴人。
(二)作法定程式之審查,程式不合法且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即通知申訴
      人於五日內補正。
(三)會辦本署相關業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