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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受刑人申訴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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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刑人申訴事件,應審慎處理,受刑人所提出之申訴事件,審議小
      組應自本署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三
      十日,並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