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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受刑人申訴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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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議小組審議受刑人申訴事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
      事項一律注意。
(二)進行審議時,應通知申訴人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
      陳述意見。
(三)審議小組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另行邀請委任代理人、學者、專家
      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席陳述意見或提供諮詢。
(四)審議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
(五)審議小組應依本法第一百十條準用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作
      成決定,並準用本法第一百零九條作成決定書後,送達申訴人及委
      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