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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對身心障礙收容人合理調整參考指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3
三、身心障礙的類別
    身心障礙其類別相當多元,將身心障礙分為八大類別,使矯正機關能
    對不同類別的身心障礙能更加認識。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損傷。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損傷。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損傷。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損傷。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損傷。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損傷。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