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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對身心障礙收容人合理調整參考指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1
一、目的
    本指引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六條第三項、羈押法第四條第三項及監獄行
    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授權,並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二
    條及第四條,因應各場域狀況等因素,逐步訂定。
    矯正機關相較一般社會環境而言,係一較為高壓之環境,身心障礙收
    容人在矯正機關內相較無身心障礙之收容人更是需要較多資源,方能
    迅速適應,「合理調整」指根據具體需要(即收容人個別需求),於
    不造成矯正機關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
    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收容人得在與其他收容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
    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合理調整」得包括設備設施、處遇、
    管理內容或程序、流程上的調整,可考慮不同關係人間(收容人與收
    容人、收容人與機關人員、收容人與機關)之利害平衡,是實例上「
    合理調整」多屬共同協商之結果。並應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
    相關規定。例如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
    列,逐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