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6 條
依第三條施用戒具之核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記錄
於受刑人施用戒具紀錄表。
施用戒具逾四小時者,監獄應使受刑人於受刑人施用戒具紀錄表上簽名,
並交付紀錄表繕本,受刑人拒絕或無法簽收者,監獄應於紀錄表上記明事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