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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2 條
監獄應指派專人觀察及錄影,記錄受固定保護者之行狀,每十五分鐘將受
固定保護者之情緒反應、行為表現、生命徵象、肢體血液循環等情形,於
受刑人施以固定保護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經觀察發現前項受刑人之肢體血液循環不良如腫脹、膚色變化或發紺,或
生命徵象不穩定等情形者,應立即終止或變更保護措施,並安排醫事人員
提供適當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