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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7 條
機關施以隔離保護應由機關人員填寫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報告表,經機關
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但緊急時,得先行實施,並立即報告機關長官。
機關施以隔離保護後,應通知衛生科安排合適之醫事人員評估收容人身心
狀況。醫事人員評估後,認有不適宜繼續隔離保護者,應停止之。
機關施以隔離保護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隔離保護
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其
不能或無法通知者,得免通知。另製作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書(一式三聯
),第一聯交由收容人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事由;第
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
聯留機關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