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9 條
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辨識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人員、物品、車輛等
進行相關特徵識別:
一、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之舍房或其通道門。
二、大門、中控門、車檢站。
三、勤務中心、新收中心、調查中心。
四、存放槍械或器械處所、機房進出口。
五、其他經機關認為必要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