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第 9 條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後如自行請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督機關應陳
報法務部核定後解聘之:
一、有前二條所列情形之一。
二、違反第十五條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情節重大。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不適宜擔任外部視察小組職務。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有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前項第二、三款不適宜擔任
委員之情形,應自人才庫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