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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哺乳室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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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室冰箱只限存放當日之母乳、吸奶裝置及待用之空瓶,並應標明所
    有人姓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違者,本分署秘書室有權逕行處理,
    放置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