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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哺乳室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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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便利本分署同仁暨
    一般民眾產後持續餵哺母乳,並配合行政院母乳哺育政策,及性別工
    作平等法之精神,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