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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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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區會報工作事項如下:
(一)辦理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及督導小組會議指(裁)示及決議事項
      。
(二)提報各地區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體系協調配合、相互支援及
      興革建議事項。
(三)辦理涉及地區機密維護、安全維護狀況之通報、防處事項。
(四)辦理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工作。
(五)定期檢討各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成效及策進。
(六)辦理工作經驗交流、議題研討。
(七)地區會報應作成紀錄,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紀錄應送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2.決議事項涉及全國性者,應經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核定後辦理
        。
      3.決議事項屬地區權責者,由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分別
        通(函)知各與會單位辦理,其執行情形,於下次會報提出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