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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9
九、聲請人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可獲悉檢察官對被告諭知強
    制處分結果、偵查結果、被告通緝到案、受刑人入監、申請假釋及出
    監案件資訊。
    前項情形,檢察官認通知有妨礙偵查程序之進行者,得不通知。但於
    妨礙之事由消滅後,應繼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