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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敦品中學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
10
十、本校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組成檔案鑑定小組,召開檔案保存價
    值鑑定會議,並依鑑定決議製成鑑定報告。
(一)因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為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