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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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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訊投標信函之領取及投入投標箱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投標信函於上班時間寄達本分署,收發人員應即記載於不動產通訊
      投標登記簿,並速交至政風人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保管,保管人員
      簽收後,應直接將投標信函放入保管箱,不得開啟。
(二)投標信函如於非上班時間寄達本分署,由保全同仁收受並記載於不
      動產通訊投標登記簿,於次一上班日速交收發人員依前款規定辦理
      。
(三)拍賣公告所定現場投標日、時,執行人員應於開標前,會同政風人
      員或分署長指定之人於開標場所當場開啟保管箱,記載領取之時間
      、地點、出席人員、投標信函件數及其他必要事項,由在場人員於
      該紀錄(附件三)簽名後,將通訊投標信函投入標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