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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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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分署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通訊投標:
(一)有圍標之虞。
(二)為便利民眾投標,以提高投標意願之必要。
(三)其他本分署認有必要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