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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執行違規暨解罰考核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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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規收容人生活管理事項:
(一)違規考核收容人每日課程依作息時間表實施,並應遵守各類收容人
      應遵守事項之規定。其作息時間應由嚴而寬,以區隔不同階段之處
      遇。
(二)對於違規收容人管教小組應加強輔導,協助促進行為改變。
(三)除停止戶外活動者外,收容人每日運動三十分鐘。
(四)電器、電池一律管制,但考量衛生,得許其使用個人持有之刮鬍刀
      。
(五)禁止吸菸、購菸,原單位轉入之香菸一律保管,待考核期滿配業後
      再發還本人。
(六)為端正生活、培養儉樸習慣,解罰考核期間收容人購物與家屬接見
      購買送入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物品為限。
(七)為維護戒護安全違規收容人解除停止接見處分至考核結束期間,其
      接見得以視訊方式辦理。
(八)每日定期實施舍房安全檢查及內務檢查,登載於安全檢查紀錄簿。
(九)每月由場舍主管晤談一次,瞭解掌握其行狀、生活及身心等狀況,
      登載於行狀紀錄表,並檢查紋身、入珠,登載於紋身紀錄表。違規
      期間應由該區管教小組教誨師、科員對違規收容人進行晤談個別輔
      導外,得安排收容人接受團體輔導,如宗教、生活倫理與道德、養
      生保健等,每月至少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