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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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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眾及新聞媒體進入本署,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靜坐、表演劇等方式陳情、抗議、
      造勢。
(二)大聲交談、鼓掌、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
(三)暴行、傷害或互毆。
(四)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五)擅自攝影、錄影、錄音。
(六)對於本署承辦業務、執行職務人員加以批評、嘲笑或其他類似行為
      。
(七)無故擅闖辦公室。
(八)違反本署執行職務人員有關安全或秩序之指揮。
(九)其他妨礙民眾出庭、洽公或本署秩序之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