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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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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進入本署:
(一)酒醉、服用違禁物品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有妨礙本署安全或秩序之
      物品者。
(三)未經許可,攜帶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
(四)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
(五)拒絕安全檢查者。
(六)攜帶導盲犬以外之動物。
(七)其他認為有妨礙民眾洽公、出庭之權益,或擾亂本署秩序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