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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17
十七、政風機構知悉同一案件已由檢察機關偵查中者,不得再進行行政調
      查;已開始進行者,應即停止之。但為釐清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得
      於不影響案件偵查及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經檢察官同意後,
      依本要點進行調查,以迅速查明行政違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