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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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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於通知受訪談者且徵得其同意後,得進行訪
    談,並當場製作書面訪談紀錄。如當場無法以書面製作訪談紀錄時,
    得以其他適當方式代之。
    進行前項調查,得全程錄音或錄影。但經受訪談者明確表示反對時,
    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同意、第二項之反對意旨,應載明於訪談紀錄或紀錄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