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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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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人民陳情案件皆須予以登記陳核後送分案處理,以利查考。分案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結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主管機關
        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