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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受指定機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得
要求其報告業務、資訊安全及資料保護情形,及提供業務經營、財務收支
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受指定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改善
相關缺失。
受指定機構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發生重大財務困難或有其他顯不適宜經
營本辦法指定之業務時,中央主管機關經會商法務部及證券主管機關後,
得廢止其指定。
前項情形,經廢止指定之機構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將經營本辦
法業務而取得之文件、資料及檔案,完整移交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其他機構,該經廢止指定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