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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外,得視本基金之推動方向、政策重點及業務需要,就相關機關(構)、
民間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代表一人。
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教育部代表一人。
四、勞動部代表一人。
五、內政部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五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