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三個月於機關網站公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
之一第四項所稱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