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14
十四、收容人暨接見民眾應遵守事項:
  (一)本所接見室位於戒護區內,辦理接見登記前,請將各式通訊、攝
        錄器材及酒類、檳榔等物品暫置門衛物品管制櫃上鎖保管。
  (二)各級(等)別收容人每日寄入飲食以一次為原則,並以二公斤為
        限,如需寄入飲食,請於接見登記前事先填妥「寄入物品申請單
        」送交登記人員憑辦,寄入飲食種類請依本所「送入收容人飲食
        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寄入前請注意食品保鮮。
  (三)寄入金錢、物品(含申購百貨用品)應依規定辦理接見登記,金
        錢寄入每次以新台幣捌仟元為限﹔食品百貨申購每次不得逾新台
        幣二仟元,各類食(物)品並以二箱(包/件)為限,如需申購
        請洽接見登記人員索取「購物寄入物品申請單」,於登記時(接
        見後)申購寄入。寄入金錢、飲食、物品等應當面點交,相關執
        據並請妥善保存,俾利查考。
  (四)接見時,收容人及接見人均應依指定窗口辦理,不得任意調換窗
        口坐位或與未申辦接見之對象交談。
  (五)各類接見均全程錄音監聽,通訊資料蒐集及管理,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收容人於通話前,應先報上自己之呼號、姓
        名二次,俾利識別。
  (六)為保障其他接見民眾及收容人個人隱私,進入接見窗口區,禁止
        使用具有通訊、錄音、錄影、照相及播放等功能之電子器材。
  (七)接見過程中禁止大聲喧嘩、使用暗語或以出示電子字幕、書寫紙
        條等方式傳遞訊息或有其它違反紀律之行為。
  (八)接見過程中,如有妨害紀律之行為,本所將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
        五條之規定停止接見,並依情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