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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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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申請電話接見,經機關長官核
    准後辦理。
(一)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
(二)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三)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年幼、貧困無法前來
      接見者。
(四)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