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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6.10.27訂定)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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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複製檔
      案時,本所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三)檔案內容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不易於重製或複製等情形者,
      得僅供閱覽。
(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五)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所網路系統。
(六)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