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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 8 條
有多數請求權人為聲請者,檢察官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
配期日五日前將分配表通知各請求權人。
請求權人對分配表之記載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以書狀提出
意見,記載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前項情形,檢察官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明顯之誤寫、誤繕或誤算時,逕行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
二、對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命其依本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為之。
三、對權利範圍、內容有爭議者,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檢察官於分配期日,應先扣除依法優先受償之金額後,按已合法提出聲請
之權利額數平均分配。
檢察官實行分配時,應由書記官作成分配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