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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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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本校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經承辦人查核無誤後由本校
    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本校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