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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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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校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處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四),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