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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第 8 條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經金融機構及指定之
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評估認定仍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家庭成
員及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