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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3
三、本署為督導相關機關偵辦前點所列犯罪,應成立督導小組,由本署檢
    察長擔任召集人,除檢察機關由檢察長出席外,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
    指派副首長擔任。
(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二)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四)內政部警政署。
(五)內政部移民署。
(六)法務部調查局。
(七)本署指定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督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聽取前項機關之報告及指示辦理事項。
(二)協調及分工。
(三)規劃、檢討及改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