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2
二、本實施計畫所稱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等犯罪行為,指犯下列
    各款及其衍生之罪:
(一)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一條之外患罪及其相關罪名。
(二)幫派參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之妨害公務罪及第
      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四條之妨害秩序罪。
(三)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罪
      。
(四)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之罪。
(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六)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罪、第六條
      之無正當理由拒絕逃避檢查罪。
(七)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洩漏、交
      付、刺探、收集資訊罪。
(八)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
(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受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指使、資助從事其他重大危害國家安全
      或社會秩序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