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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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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本署同仁離職時,應將所借館藏資料主動歸還;如未歸還者,視為
      遺失,依前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