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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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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須知所稱檔案,指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
    及其附件,但不包含本署聲請增發書類聲請表上所列各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