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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14
壹拾肆、申請閱覽偵查或訴訟相關卷證適用本須知,但檢察機關律師閱卷
        要點、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或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從
        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