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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11
壹拾壹、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必要離開
        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
        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六)註記應用情形後
        ,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畢檔案後應
        歸還本署人員,經本署人員點收無誤後,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附件六)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發還身分證明
        文件,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