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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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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民陳情案件,非屬本署職權,事涉其他機關者,得斟酌情形函移該
    機關辦理,並函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