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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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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分數計算方式:
(一)受刑人一般作業課程或核減後之作業課程,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七、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提請監務委員會決議,其作
      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
      算之,惟因機關業務安全考量須暫時隔離無法參加作業者(如肺結
      核複檢、疥瘡、HIV 等傳染疾病者),其作業分數應比照前一月作
      業分數給分。
(三)違規之受刑人:當月份之作業分數,依實際作業天數及課程標準核
      給,次月皆以零分核給直至配業後核實計分。
(四)因移監、新收考核、未違規者之隔離調查及借提返監待配業,致未
      能從事作業之受刑人,其停止作業日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