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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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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一份由申請人收執,一份送會計室
      存查,如有複製品再交予申請人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