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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12
十二、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
      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六),向本分署出納人員
      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
      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
      收據,申請人憑收據向本分署檔管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