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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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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期限:
(一)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審慎處理,於本署收文次日起算,並以日曆
      天三十日內辦結為原則。
(二)人民陳情案件如因內容複雜、事涉不同組室或須函請相關機關回復
      者,致未能於三十日辦結者,經陳報案件組室主管核定專案處理,
      依所定期限辦結,並應將辦理情形及展延理由以書面、電子郵件或
      其他適當方式,先行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