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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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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會進行審查時,得自行或囑請原承辦檢察官辦理下列事項:
(一)就關鍵證據之爭點,重新鑑定或請他機關重新鑑定。
(二)就關鍵事實之疑點,請相關機關再提供必要資料。
(三)就發現之新事實、新證據,重新調查新事證之明確性。
(四)就案情之關鍵專業性問題,徵詢相關專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