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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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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間司法團體或組織認有促請審查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之必要時,應
    以意見書記載下列事項後,向本署提出審查之請求:
(一)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違誤之理由。
(二)量處死刑不當之理由。
(三)應重新調查之新事證及調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