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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0.02.11訂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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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照
      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