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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5
五、檢察官辦理重大營業秘密案件,宜先由告訴人或被害人填寫釋明事項
    表(格式如附件),並偕同專業人員到庭。必要時,應以證人或鑑定
    人身分訊問告訴人、被害人或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