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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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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且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為重大營業秘密案件:
(一)營業秘密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外國公司所有。
(二)涉及國家安全、經濟發展,或為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公
      共利益,而有必要。
(三)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指揮偵辦。
(四)分案時未列為重大營業秘密案件,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前認有前三款
      所列情事,而簽報檢察長核定辦理。
(五)其他經各檢察機關檢察長核定。